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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款保证合同案例

作者:钟勇军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0-11-16 00:00 浏览量:553

借款保证合同案例

 

[案情简介]   

    被告H于2008年1月7日向原告Z借款48万元,约定2008年1月11日前归还给原告。但被告H到期并未归还原告任何款项,后原告与被告H于2008年1月29日达成《协议》,协议约定:被告H以深圳市布吉可园的某套房产变卖后所得房款优先偿还给原告,如协议签订两个月内被告H未能卖出该房产,则被告H同意将该房产以48万元的价格直接冲抵被告H所欠原告的款项。同日,被告L作为该房产的所有人为此协议出具了《担保书》,同意为原告与被告H于2008年1月29日达成的《协议》承担担保人责任。2008年7月31日,原告以既未拿到还款,也未取得房产为由,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H偿还借款48万元及利息,被告L承担连带责任。

    [审理结果]

    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来看,被告H欠原告借款48万元的事实清楚,被告H依法应予以偿还。原告与被告H于2008年1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房产,因已被公安机关查封,实际上不具备以房抵债的履行条件,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H偿还款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从被告L出具的《担保书》来看,其是被告H连带责任担保人,因此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原告与被告H于2008年1月29日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履行期限至2008年3月29日,因此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08年3月30日开始计算。2008年9月4日,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,判决被告H偿还原告借款48万元及利息,被告L对被告H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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